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54号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美尔凯特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业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井,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源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凤珍村铁拐桥35号。
经营者:袁明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新源照明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30日,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