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69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4层(呼家楼集中办公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31。
法定代表人:方国,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兆东,经理。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艾秀公司)、上海格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格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萝卜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艾秀公司、格纹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萝卜特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艾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格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