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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巧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刑更19号
案件名称王世巧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世巧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刑更19号 罪犯王世巧,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9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王世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巧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减刑起始时间七个月(自2019年3月20日到2019年10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1个。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9万元,已于原审期间缴清。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在余刑范围内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世巧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日(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琦 审判员黄林华 审判员黄宏亮 正式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绮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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