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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25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2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开发区纬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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