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641号之一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东城东直门外大街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金建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东城东直门外大街分店、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