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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永和豆浆快餐有限公司联盟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永和豆浆快餐有限公司联盟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永和豆浆快餐有限公司联盟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60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永和豆浆快餐有限公司联盟分店,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联盟西路5号万帮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忆南,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永和豆浆快餐有限公司联盟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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