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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强与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53号
案件名称刘建强与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强;赵冠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戴文,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赵冠哲,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刘建强与赵冠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建强以赵冠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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