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刑更1号罪犯耿三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黔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耿三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0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三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改造考核记分手册、“三课”教育成绩通知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耿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全部罚金刑,为此,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三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90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