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马渚天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梁巷68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丰,该公司经理。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马渚天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余姚市马渚天一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