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4517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咖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道口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层101室33/34/35/36/37号。
负责人:戴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上海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瑜,上海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咖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幢2788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允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上海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瑜,上海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咖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道口分店、北京金咖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