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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与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38624号
案件名称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与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38624号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戈吴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闯,男,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北门街32号。

经营者:耿永高,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6栋1单元17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耿永高之妻),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6栋1单元1704。

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公司)与被告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瑞达公司)、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以下简称非尝不可熟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鸿翔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闯、非尝不可熟食店的经营者耿永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翔瑞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共同赔偿紫燕公司经济损失140000元和合理开支10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0元),共计150000元;

3.诉讼费由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紫燕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熟食连锁企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发源于四川,发展于江苏,壮大于全国,经过多年经营,专卖店已覆盖全国七十多个大中城市,全国已建成多个高标准区域中心工厂,实现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

目前紫燕公司已经核准注册了多枚紫燕与紫燕百味鸡相关的商标,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商标: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于2012年7月4日提出申请,2013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

第8946965号“紫燕”商标于2010年12月13日提出申请,2012年1月14日注册公告,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注册商标于1999年6月21日依法提出申请,2000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腊肉、鸭(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鸡(加工过的)、牛肚(加工过的)、鱼制食品、肉等产品上;

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提出申请,2015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芝麻酱、干食用菌、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蔬菜色拉、豆腐制品、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等服务上。

紫燕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优势,在同行业及消费者群体中受到了一致好评。

2016年紫燕公司获得“2016上海食用农产品十大畅销品牌”称号;

2017年紫燕公司获得“2017年第十届中国高成长连锁企业50强”“2016交大海外最佳连锁企业”“上海市著名商标”“2016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2017中国食品冷链产业最具发展潜力企业”“2017年度上海名牌”等称号。

“紫燕”相关标志,经过紫燕公司近30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紫燕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紫燕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紫燕公司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鸿翔瑞达公司未经紫燕公司许可,以“紫燕”“紫燕百味鸡”名义发展加盟。

“紫燕”字样及标识是紫燕公司区别于其他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区别所在。

鸿翔瑞达公司未经紫燕公司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紫燕”“百味鸡”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鸿翔瑞达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紫燕公司,或者鸿翔瑞达公司与紫燕公司存在特定的关系,其行为侵害了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非尝不可熟食店加盟鸿翔瑞达公司,并以“紫燕”的名义开设店铺,属于侵权行为。

紫燕公司成立于2000年,企业名称简称为“紫燕”,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能够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鸿翔瑞达公司擅自以“紫燕”的名义发展加盟,造成了消费者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尝不可熟食店加盟鸿翔瑞达公司,并以“紫燕”的名义开设店铺,属于侵权行为。

鸿翔瑞达公司攀附紫燕公司知名度、赚取高额加盟费的行为显而易见,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给紫燕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紫燕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鸿翔瑞达公司及非尝不可熟食店均应予以承担。

综上,紫燕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对鸿翔瑞达公司及非尝不可熟食店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鸿翔瑞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构成侵权。

我公司一直都属于以技术培训的方式教学员学习技术,经公司核查,非尝不可熟食店于2015年11月24日到我公司考察品尝,满意公司口味交钱学习技术,回去开熟食店。

我公司未曾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收取过任何加盟费,公司只收取技术培训费,公司也从未承诺让其使用紫燕百味鸡品牌,这不是我公司商标,我公司没有权利让其使用。

非尝不可熟食店未经过紫燕公司的允许,私自使用紫燕品牌开店,与我方无关。

非尝不可熟食店工商注册于2016年4月7日,注册名称是“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明显和店面名称不一致,所以我公司不认同紫燕公司说我公司授权非尝不可熟食店开设紫燕百味鸡熟食店,紫燕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公司授权非尝不可熟食店开设店铺。

我公司是从2017年5月7日商标下来之后才开始做的招商加盟,使用品牌是京尝紫燕和京尝百味鸡,从公证书第120页能清晰看到非尝不可熟食店里封碗膜上面写的就是京尝紫燕,所以很明显非尝不可熟食店是知道我们使用的品牌是京尝紫燕,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证书第119页显示的包装袋写有我公司名称还有紫燕百味鸡,该包装袋属于非尝不可熟食店私自制作,我公司没有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供过这个包装袋,与我公司无关。

非尝不可熟食店辩称,不同意紫燕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是得到了鸿翔瑞达公司的授权才开的涉案店铺,我是2015年10月在鸿翔瑞达公司学习的时候,在网上看到鸿翔瑞达公司有紫燕的商标,我才加盟的,授权书也是鸿翔瑞达公司给我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紫燕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等。

鸿翔瑞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非尝不可熟食店成立于2016年4月7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卤制品、熟食加工、销售。

紫燕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

紫燕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946965号“紫燕”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有效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2002年1月8日,紫燕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获得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9类,包括腌腊肉、鸭(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鸡(加工过的)、牛肚(加工过的)、鱼制食品、肉等,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该商标于2010年1月6日由紫燕公司转让给四川紫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1月6日转让回紫燕公司。

紫燕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29类,包括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芝麻酱、豆腐制品、腌制蔬菜、蔬菜色拉、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有效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

2018年10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会同申请人李寿华来到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北门街32号(实验小学往北100米)的一家商铺(商铺挂有“紫燕百味鸡”等字样的标牌),李寿华使用其手机对该商铺的店面外观、店内装饰装潢及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拍照。

李寿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香辣翅尖、香辣鸭脖、香辣鸭翅及夫妻肺片各一份,使用支付宝支付58元,进行手机截图,获得支付成功截图一张,并取得小票(单号:18101014001531134)及名片(印有“紫燕百味鸡”等字样及电话、地址等信息)各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所购物品、包装盒、购物袋进行了拍照,随后将包装盒等予以封存,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店面外观、店内装修装潢、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购物品、包装盒、购物袋及封存后物品等的拍照所得照片进行了打印,得到照片打印件7张;

将手机支付的截图打印,得到截图打印件1张;

将取得的小票与名片复印,得到复印件各1张;

封存后的物品和上述购买过程中获得的小票和名片原件交于申请人李寿华。

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19年1月7日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40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的小票复印件显示小票抬头为“紫燕百味鸡一小店”;

名片复印件显示有“紫燕百味鸡”“耿永高”等字样;

手机支付截图显示收款方为“紫燕百味鸡红安一店”;

店面外观照片显示店面门头招牌为“紫燕百味鸡”,并附有一个图形与文字组合的标识,该标识上画有三只燕子的图案,并标有“紫燕食品”“四川·嘉州”的字样;

店内装修装潢照片显示店铺内墙上装有较大字体的“紫燕百味鸡”及与店面门头招牌上同样的标识;

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显示经营者名称为“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1122MA4A7QRB40,经营者为耿永高;

购物袋照片显示购物袋上标注有“紫燕百味鸡”“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字样;

所购物品照片显示包装盒封膜上标注有“四川嘉州百味鸡来自四川嘉州的特色名卤”“京尝紫燕”“京尝紫燕百味鸡红安店”等字样。

现紫燕公司主张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鸿翔瑞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均不认可。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如下:一、关于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之间的关系。

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与鸿翔瑞达公司之间是加盟关系,其获得鸿翔瑞达公司授权后才开设店铺,鸿翔瑞达公司对此不予不认可,称其公司在2017年之前只是教授培训紫燕百味鸡的技术,培训完毕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

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交其与鸿翔瑞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的加盟关系。

上述合同显示,鸿翔瑞达公司(特许者、甲方)与耿永高(被特许者、乙方)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嘉州紫燕百味鸡培训合同》,约定:一、特许开店:(1)甲方特许乙方在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开设熟食店,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享有独家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开店,可以允许乙方在当地增设分店,不需要再给甲方费用,如在别的城市增加分店,需向甲方申请,送综合店全套技术,赠品还是按照精品店赠送:封碗机一个、电炸炉一个、工作服二套、铜牌一个、技术培训、开业店面设计、店面整体方案;

(2)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店面餐饮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把配方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二、培训费:甲方收取技术培训费为精品店16800元……附带培训协议:……(4)甲方提供嘉州紫燕百味鸡生产流程、配方,乙方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严守甲方秘密……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根据乙方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方案,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装修风格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标准;

4.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鸿翔瑞达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只是教授技术,该合同并未约定其收取的是加盟费,且合同中只是提到了鸿翔瑞达公司提供嘉州紫燕百味鸡的配方和制作流程,没有任何关于商标授权的约定。

紫燕公司主张该合同内容体现了鸿翔瑞达公司授权非尝不可熟食店开设门店,不仅仅是培训,非尝不可熟食店的装修模式等都是由鸿翔瑞达公司统一规划,合同中也体现了嘉州紫燕百味鸡的名称,故该合同不是培训合同,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交两个授权证书、两个围裙及一个帽子,称上述物品均是鸿翔瑞达公司提供,证明其开店得到了鸿翔瑞达公司的授权。

其中一个授权证书显示名称为“嘉州紫燕百味鸡授权证书”,内容为:“兹授权耿永高同志/女士身份证号×××鉴于您在北京学习嘉州紫燕百味鸡,取得熟练的操作技巧,成绩突出,本部决定授权您在湖北省红安县北门街32号开设熟食店。

特颁此证。

特此授权,授权编号是:2015369784562952盖章生效授权时间:2015-10-22本授权最终所有权归四川嘉州紫燕百味鸡”,该授权书落款处有鸿翔瑞达公司名称的公章形式的图案。

另一个授权证书显示名称为“京尝紫燕授权证书”,内容为:“兹授权耿永高同志/女士身份证号×××鉴于您在北京学习京尝紫燕技术,取得熟练的操作技巧,成绩突出,本部决定授权您在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南济街15号开设京尝紫燕熟食店。

特颁此证。

特此授权,授权编号是:2015369784562952盖章生效授权时间:2017-05-11本授权最终所有权归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授权书落款处有鸿翔瑞达公司的公章图案。

其中一个围裙上印有“嘉州紫燕百味鸡四川名卤400-832-9880”的字样,另一个围裙上印有“京尝紫燕百味鸡四川名卤400-832-9880”的字样,帽子上带有图案与文字组成的标识,该标识有燕子的图形、“JIAZHOUZIYAN”“四川·嘉州”字样。

紫燕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主张鸿翔瑞达公司授权非尝不可熟食店使用含有紫燕公司商标的内容,鸿翔瑞达公司以嘉州紫燕公司的名义发展加盟。

鸿翔瑞达公司对上述证据中带有“嘉州紫燕百味鸡”的授权书及围裙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是鸿翔瑞达公司发放,认可带有“京尝紫燕百味鸡”的授权书、围裙及帽子是鸿翔瑞达公司发放。

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交58食品网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发件人为“王雪”的电子邮件,证明鸿翔瑞达公司向其提供的是紫燕百味鸡的宣传加盟。

鸿翔瑞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58食品网是公开的网络平台,上面的文章并非鸿翔瑞达公司发布,电子邮件也不是鸿翔瑞达公司发送,无法核实发件人“王雪”的身份。

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交申请/注册号为15426272的商标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其在向鸿翔瑞达公司加盟时查询了商标情况,认为鸿翔瑞达公司有紫燕的商标。

经当庭勘验,该商标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为“嘉州紫燕百味鸡”,申请人系鸿翔瑞达公司,申请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商标状态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鸿翔瑞达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不清楚该商标是否是鸿翔瑞达公司的商标。

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交视频资料6段,“王雪”的QQ截图、百度网页截图,证明其在鸿翔瑞达公司学习嘉州紫燕百味鸡时使用的围裙是带有嘉州紫燕的字样,“王雪”QQ空间中的照片有非尝不可熟食店经营者耿永高及其配偶与培训老师的合影,合影的背景图案与在百度网页中搜索到的照片背景是一样的,说明王雪是鸿翔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

鸿翔瑞达公司对该租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亦不认可王雪是其公司工作人员。

对于紫燕公司提交的(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400号公证书后附的照片,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中的购物袋与包装是自己做的,小票和名片的样式及文字也是自己做的,店铺装潢是鸿翔瑞达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图,装修好后经鸿翔瑞达公司审核成功后,鸿翔瑞达公司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供了授权书开设的紫燕的分店。

二、关于鸿翔瑞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鸿翔瑞达公司称其使用的是“京尝紫燕”的商标,并未构成对紫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对此鸿翔瑞达公司提交两份商标注册证予以佐证。

其中第19460228号“京尝紫燕”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临时住宿处出租(截止),注册人为鸿翔瑞达公司,有效期自2017年5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

第22979806号“京尝百味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家禽(非活)(截止),注册人为鸿翔瑞达公司,有效期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紫燕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鸿翔瑞达公司虽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没有合法使用,造成了混淆,且其是在2017年、2018年才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但其于2015年就与非尝不可熟食店签订合同,有欺骗非尝不可熟食店的嫌疑。

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加盟时鸿翔瑞达公司称就是紫燕百味鸡,而且非尝不可熟食店也查询了商标注册情况。

鸿翔瑞达公司提交电子邮件,证明其在2015年未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供装修方案,是在2017年“京尝紫燕”的商标下来后才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供装修方案,且都是关于“京尝紫燕”的。

非尝不可熟食店称2015年是按照合同装修的,是鸿翔瑞达公司发送的装修方案,2017年发送的装修方案是准备开第二家店的,但第二家店没有开起来。

三、关于紫燕公司的损失。

紫燕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了(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98号公证书及紫燕门店详细信息表,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紫燕门店详细信息表不认可。

(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98号公证书内容系紫燕公司为“紫燕”品牌宣传投入广告所签订的部分合同、部分加盟店合同及其取得的荣誉称号等文件。

该证据显示紫燕公司于2016年12月被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上海粮油行业协会、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上海水产行业协会、上海商情信息中心授予“第十二届(2016)上海食用农产品——十大畅销品牌(熟食)”称号,有效期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

紫燕公司于2017年被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授予“2016交大海外最佳连锁企业”称号;

紫燕公司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及图”商标于2017年1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

紫燕公司“紫燕百味鸡”于2017年3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授予“2016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称号;

紫燕公司于2017年11月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

紫燕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金鼎奖”评审委员会授予“‘金鼎奖’2017中国食品冷链产业”;

紫燕公司的“紫燕”品牌(熟食)于2017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7年度上海名牌”。

该公证书中的合同显示,紫燕公司为广告宣传对外签订赞助合同、广告制播合同、企业宣传片合同等,另外,紫燕公司对外开展特许经营及商标授权活动。

四、其他事实。

庭审中,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店铺现已经关闭,并提交照片一张,紫燕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不再主张非尝不可熟食店停止侵权。

庭审结束后,非尝不可熟食店与紫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非尝不可熟食店就其侵权行为向紫燕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共计6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合同书、授权证书、围裙、帽子、视频资料、照片、网页截图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紫燕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第8946965号“紫燕”商标、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受让取得了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商标权在有效期内,紫燕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非尝不可熟食店是否构成侵犯紫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首先,非尝不可熟食店在其店铺门头招牌、店内墙壁、购物小票抬头、电子支付收款方、购物袋、包装、名片中使用“紫燕百味鸡”字样,字体较大且位置明显,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紫燕公司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腌腊肉、鸭(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鸡(加工过的)、牛肚(加工过的)、鱼制食品、肉等,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芝麻酱、豆腐制品、腌制蔬菜、蔬菜色拉、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

非尝不可熟食店的经营范围包括卤制品、熟食加工、销售,与紫燕公司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构成同一类别,与紫燕公司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构成类似。

再次,非尝不可熟食店使用的“紫燕百味鸡”标识完全涵盖紫燕公司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其核心识别部分“紫燕”与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紫燕”亦相同,与紫燕公司的该三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且考虑到紫燕公司的上述三个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非尝不可熟食店在经营中使用“紫燕百味鸡”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紫燕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故非尝不可熟食店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紫燕百味鸡”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紫燕公司就上述三个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且与紫燕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达成和解,本院就紫燕公司要求非尝不可熟食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关于鸿翔瑞达公司是否构成侵犯紫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与鸿翔瑞达公司是加盟关系,是得到鸿翔瑞达公司的授权后才开设的店铺,鸿翔瑞达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双方之间仅是技术培训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鸿翔瑞达公司除向非尝不可熟食店提供嘉州紫燕百味鸡的技术培训外,还要求非尝不可熟食店需遵从鸿翔瑞达公司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理念、装修风格、产品制作技术等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据合同约定向非尝不可熟食店赠送工作服、铜牌、开业店面设计、店面整体方案。

现非尝不可熟食店称其店铺门头招牌、店内装饰装潢方案均系鸿翔瑞达公司提供,并提供围裙、帽子、授权铜牌佐证,与合同约定相吻合,鸿翔瑞达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提供的证据载明的时间均为2017年、2018年,远远晚于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书的时间,其证据不足以推翻非尝不可熟食店的陈述,本院对鸿翔瑞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故针对非尝不可熟食店在店铺门头、店内墙壁上突出使用“紫燕百味鸡”标识的行为,本院认定其系得到鸿翔瑞达公司授权的使用,鸿翔瑞达公司构成对紫燕公司第11160600号“嘉州紫燕”商标、第1498308号“紫燕及图”商标、第14237191号“紫燕百味鸡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紫燕公司称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的侵权行为落入其第8946965号“紫燕”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的替他人推销,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紫燕公司主张鸿翔瑞达公司与非尝不可熟食店侵犯其第8946965号“紫燕”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现非尝不可熟食店明确表明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紫燕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因鸿翔瑞达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在非尝不可熟食店的经营活动中,故非尝不可熟食店的侵权行为停止,鸿翔瑞达公司的侵权行为亦同时停止,紫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鸿翔瑞达公司存在其他的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对于紫燕公司要求鸿翔瑞达公司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关于鸿翔瑞达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紫燕公司主张鸿翔瑞达公司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简称“紫燕”招商加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鸿翔瑞达公司除在与非尝不可熟食店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嘉州紫燕百味鸡”的标识外,紫燕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鸿翔瑞达公司存在其他使用“紫燕”开展招商加盟行为,故本案仅就鸿翔瑞达公司针对非尝不可熟食店开展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非尝不可熟食店虽然提交了鸿翔瑞达公司在网络上开展招商加盟的网页截图及王雪的电子邮件,但上述证据均难以确定系鸿翔瑞达公司发布,亦不能证明鸿翔瑞达公司存在其他招商加盟行为。

鸿翔瑞达公司在与非尝不可熟食店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嘉州紫燕百味鸡”的标识,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攀附紫燕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并非紫燕公司的企业字号,且该行为已经在前述的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得到保护,故对于紫燕公司主张的鸿翔瑞达公司擅自使用紫燕公司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简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紫燕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鸿翔瑞达公司及非尝不可熟食店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亦未证明鸿翔瑞达公司及非尝不可熟食店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且紫燕公司就非尝不可熟食店的侵权行为已经达成和解,本院将综合考虑紫燕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鸿翔瑞达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紫燕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紫燕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调查费,其未提供相应票据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但根据本案在案证据,紫燕公司确实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且本案紫燕公司一方确有律师出庭,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难易程度,依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已交纳),由鸿翔瑞达(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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