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2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王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2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好视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门店门头突出使用“好视力”文字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9年2月创立,是中国最早专业从事眼睛健康领域眼贴商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国保健品眼贴产业史无前例的开创者。

2001年,原告就将眼贴商品冠名为“好视力”品牌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使用了“好视力”商标在北京注册了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即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好视力”品牌产品覆盖了国内二十七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及国内15家以上省级电台和电视台投入巨额广告,并与中国射击队、中国跳水队合作,在国内外大型比赛中冠名,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7年1月12日,原告用于眼贴商品上的“好视力”商标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2006年起,原告又先后申请注册了第5类和第35类等商标,即:第1300370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该注册商标曾两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12114859号“好视力”文字商标;

第1629284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

第5505520号“好视力”图文商标。

原告“好视力”注册商标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很多荣誉。

原告的“好视力”商标标识,在全国广泛使用在保护眼睛类产品、媒体广告、线上线下广告和全国各地众多“好视力”门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在2家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好视力”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对“好视力”品牌权属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好视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冲击了原告的品牌市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商誉,与原告的“好视力”品牌市场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的第1300370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12114859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16292842号“好视力”文字商标、第5505520号“好视力”图文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的被告**,其户口已于2013年9月5日注销。

**不是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