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645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朝阳门第二咖啡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第二食品厂西农科院北圃厂(中关村东路118号)北楼1层、2层C区002。
法定代表人:朱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朝阳门第二咖啡店、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