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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进峰与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53号
案件名称郑进峰与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进峰;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53号 原告:郑进峰,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东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北山路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浩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峰与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郑进峰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进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进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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