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063号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06722。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松,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3911535N。
法定代表人:陶光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元,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2019年9月25日、10月18日,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第三人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口头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5日,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