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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45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号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嘉新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花顺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嘉新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花顺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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