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401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陈 戈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