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07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程龙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京华大院五号楼6楼6c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F。
法定代表人:胡武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来喜,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程龙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