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60号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畅兴大道东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燕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慕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赖卫勤,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深圳市老九门照明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民生大道120号国兰公寓15楼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立。
被告:杨春立,男,1962年7月10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被告: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白花园工业区第二工业园3栋2楼A。
法定代表人:谭正健。
被告:谭正健,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康龙三路9号之一C1栋一楼第5卡、三楼之一、四楼之二。
负责人:江顺圆。
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与被告深圳市老九门照明电工公司、杨春立、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谭正健、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6、名称:灯(花满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