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凡河新区久久鸭脖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钟山路钟山柳岸**门市/div> 经营者:孙震,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凡河新区久久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