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0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睿斯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经营者:李仲贤,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区金利镇睿斯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