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5668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A27(只限作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5XP。
法定代表人:邹铭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绍芝,女,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郑岗组,公民身份号码413************546。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绍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