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14号原告:朱汉东,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帝驰澳五金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许素勿,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陈生坪,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汉东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帝驰澳五金配件店、陈生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汉东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汉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汉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