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80号原告:郑建村,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红、陈永恩,分别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邓木栈,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红、陈永恩,分别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招洁华,均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郑建村、邓木栈与被告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叠砖装置及应用有叠砖装置的储砖系统”。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郑建村、邓木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建村、邓木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村、邓木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村、邓木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