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12号原告:杨育龙,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保,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灿,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覃焕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楚鸿,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育龙与被告佛山市顺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育龙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育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育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