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510号原告:叶敏,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沙萍,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原告叶敏诉被告陈沙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灯饰玻璃片(8110)”】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敏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叶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