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85号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武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黄光磊。
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思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东莞市思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