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03号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爱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广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