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刑初33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辩护人杨腾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辩护人曹茂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鞠利,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宇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及其辩护人杨腾鹏、曹茂华、鞠利到庭参加诉讼。
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某花园2单元13B房,釆取低买高卖、网上销售等方式,从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等地购进明知是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镯、手链、项链、手表等珠宝首饰,通过“雯雯珠宝”微信发布信息并进行销售。
2019年3月27日,民警接报后在福明阁2单元13B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当场缴获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镯、手链、项链、手表等珠宝首饰共计32件,同时缴获被告人朱某某用于经营活动的手机2部、蓝色销售记账本1本。
经核实,被告人朱某某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外实际销售珠宝首饰的金额达2608976元人民币(包括无品牌的销售金额391426元人民币),其中销售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三个品牌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的金额为1407717元人民币,获利为427818元人民币。
经鉴别,现场缴获的32件珠宝均为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涉案31件珠宝价值人民币3131300元,其中1件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
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某花园2单元13B房,也釆取低买高卖、网上销售等经营方式,从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等地购进明知是假冒的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通过“名跃珠宝”淘宝网店及微信渠道进行销售牟利。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福明阁2单元13B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用于经营活动的手机一部,白色销售记账本1本。
经核实,被告人张某在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及淘宝对外实际销售以上珠宝首饰的金额为599478元人民币,其中销售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三个品牌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的金额为368035元人民币,获利为131347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其不清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其愿意认罪认罚。
另其提出现场查获的销售账本上有退货退款的金额没有被扣除,现场扣押的31件珠宝的鉴定价格过高。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杨腾鹏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未销售的31件珠宝首饰的价值应当以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更为科学合理。
被告人朱某某的销售账本及侦查机关调取的朱某某在微信与买家的销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销售首饰的金额在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现场扣押的31件珠宝首饰价值应为81460元;
2.由于涉案金额未达15万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未销售的31件珠宝首饰未达到量刑标准,依法不予定罪处罚;
3.本案认定已销售的金额应当为1407717元,本案涉及只有卡地亚、梵克雅宝、伯爵三个品牌,故应把这三个品牌以外的商品剔除;
4.朱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意小。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曹茂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认定被告人张某销售的金额应当为368035元;
二、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意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张某的辩护人鞠利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
庭审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向法庭提供了刑事悔过书,表明其对自己行为后悔,并且主动要求退还非法所得,同时被告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系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注册人均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
宝石;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贵重金属合金等。
第15395177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第15736970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
第1827501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第887854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第366089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注册人均为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
宝石;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贵重金属合金等。
第909801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注册人均为历某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
宝石;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贵重金属合金等。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两人系妯娌关系)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某花园2单元13B房,各自从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等地购进包括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注册商标在内的各款戒指、手镯、手链、项链、手表等珠宝首饰,分别通过微信号“雯雯珠宝”和“名跃珠宝”发布信息进行销售牟利。
2019年3月27日,民警接报后在福明阁2单元13B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当场缴获属于被告人朱某某的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等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镯、手链、项链、手表等珠宝首饰共计32件,同时缴获被告人朱某某用于经营活动的手机2部、蓝色销售记账本1本;
缴获被告人张某用于经营活动的手机一部,白色销售记账本1本。
经对销售账本进行核实,被告人朱某某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销售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注册商标珠宝首饰的金额为人民币1390417元(已扣除被告人退款金额人民币17300元);
被告人张某在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实际销售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珠宝首饰的金额为人民币368035元。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现场缴获的32件珠宝均为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PIAGET(伯爵)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扣押属于被告人朱某某的31件珠宝首饰价值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共计人民币3131300元,其中1件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
另查,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历某国际有限公司的共同代理人上海永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认为案发后两被告人委托律师向权利人表示歉意和悔意,并积极主动进行了赔偿。
考虑到两被告人系初犯,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主动赔偿,权利人同意对两位被告人给予谅解,并恳请本院在量刑时对两被告人给予缓刑考虑。
上海永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还提交了代收款凭证,证实该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支付的人民币60万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件予以证实:1.物证:珠宝首饰31件、手机3部;
2.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公司请求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屏、记账本2本及统计、支付凭证、房屋租赁协议、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及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代收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邵某、郭某、干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深龙岗价认定[2019]105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朱某某销售金额合计4521717元,张某销售金额合计368035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以实际销售金额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同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可证实,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首饰均系其从罗湖水贝不特定的店铺里分多次购买后通过微信销售获利,从销售账本中无法查明与扣押的32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品名、重量、款式、尺寸均相对应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故公诉机关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两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采纳。
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认罪认罚,且主动向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适当赔偿获得其谅解,有深刻的悔改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宣告缓刑。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假冒卡地亚戒指17个,假冒卡地亚手镯3个、假冒卡地亚手链1条、假冒卡地亚项链2条,假冒VCA项链五条,假冒VCA手链1条、假冒PIAGET手表1块,假冒PIAGET戒指2个及苹果7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