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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5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步行街E2区4号商业楼00单元107室。

经营者:文中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玫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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