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西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县标东侧上东区。
法定代表人:史跃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飞,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婧,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分别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平山县国大生活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