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9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锐奇五金工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高振华,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锐奇五金工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专利名称“电钻”】,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退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