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72号 原告:徐英杰,男,汉族,1968年8月25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瑜,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大名府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龙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英杰与被告河北卓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徐英杰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徐英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