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25号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培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安居小区内**门市/div>法定代表人:程宪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div>法定代表人:吕彦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禹城龙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安居小区内**门市/div>法定代表人:吴传齐,执行董事兼经理。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培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禹城龙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山东培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993714041320210000022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培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