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54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冠县华威超市,住所地:冠县北馆陶镇东街。
经营者:王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县华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