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62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义县天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79990048。
法定代表人:戴隆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义县天马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