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城头镇乐锋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首溪村。
经营者:陈友锋。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城头镇乐锋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林培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