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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861号
案件名称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61号原告: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商永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华”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厦华”的公司字号,并立即消除影响;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是一家主要从事智能商用触摸液晶电视、智能教学会议方案及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的企业。

2003年2月14日,案外人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厦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

2018年3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原告系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智能显示终端知识产权联盟理事单位、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厦华”商标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

2018年5月24日,被告以“厦华”为字号办理工商登记,并推出与原告产品功能、用途相同的硬件与软件产品,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崇明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崇明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春申厦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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