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滕州市腾飞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时东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霞,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黄启香,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郭馨连,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庆元、黄启霞、黄启香、郭馨连名下人民币22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