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民初38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余市志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606号暨阳欧雅城二期1栋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046C7J。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志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2020年1月9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志刚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