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德海,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韦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德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敏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始,被告人钟德海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新庄西街XX巷XX号二楼、白云区均禾新庄西街XX巷XX号之2的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HERMES”“MONTBLANC”“PRADA”等注册商标的皮具。
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内查获假冒“GUCCI”“HERMES”“MONTBLANC”“PRADA”注册商标的皮具一批。
经鉴定,其中上述假冒“GUCCI”“HERMES”“MONTBLANC”“PRADA”注册商标的皮具3009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5380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德海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钟德海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德海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德海在本案中没有积极参与销售和促成交易,因养猪亏损打工,且在打工过程中受人指挥;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认罪;
3.涉案产品系正品估价,实际销售价格由法庭综合考虑。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钟德海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德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钟德海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德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德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德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德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GUCCI”“HERMES”“MONTBLANC”“PRADA”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