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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程与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54号
案件名称李鹏程与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鹏程;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4号 原告:**程,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7709号商位。

经营者:吴正娣。

原告**程诉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程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程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负担。

原告**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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