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3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厂房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万梅,女,1970年10月26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合法处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