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6010号之一原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花,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11292.4元(原告已预交46048元),减半收取计5646.2元,由原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