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2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唤,女,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人李晓唤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晓雪,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于2018年11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显微,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人程显微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唤、陈晓雪、程显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彬、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唤、陈晓雪、程显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晓唤明知孙某、王某2在河北省大城县生产假冒云南白药牙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以每箱220元(型号为100g/支、120g/支)、300元(型号为180g/支、210g/支)的价格购进并以每箱290元(型号为100g/支、120g/支)、350元(型号为180g/支、210g/支)的价格组织、提供给其业务员康某(已判决)、李晓雪、程显微、康佳会、杨明、于会勇、华云良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李晓唤事先为各业务员准备使用的化名等假身份信息和虚假的云南白药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文件,冒充云南白药公司业务员,在安徽省、江苏省、甘肃省,向多家药店及医药公司推销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被告人李晓雪、程显微等业务员向药店推销假云南白药牙膏后,将获取的订货信息通过短信告知李晓唤,由李晓唤通知王某2从河北廊坊通过德邦物流发货给药店,货款由德邦公司代收并汇入王某2银行账户,王某2同李晓唤结算后,再由李晓唤同李晓雪,程显微等业务员结算。
另一部分因药店急需,李晓雪、程显微等业务员将随车携带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通过送货上门收取现金和银行转账收取货款或自己通过德邦物流发货给药店并代收货款后汇入业务员银行账户,再同李晓唤结算。
被告人李晓唤从2016年至2017年7、8月份,组织业务员李晓雪、程显微等人推销假冒云南白药牙膏,共计销售金额320022.2元。
其中,康某销售141110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康佳会、杨明、于会勇、毕云良合计销售59957.2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牙膏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李晓雪、程显微作为李晓唤的业务员,从2016年至2017年5、6月份二人独自或共同向多家药店及医药公司推销假冒云南白药牙膏,其中二人共同销售金额为59482元李晓雪单独销售46275元,程显微单独销售13198元,李晓雪共计销售金额105757元,程显微共计销售金额72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晓雪与程显微共同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59482元的事实 1、2017年3月15日向来安县益民药店销售9237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2、2017年3月11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好一生大药房销售3825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3、2017年3月10日向江苏省宝应县神州大药房销售13716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4、2017年2月27日向江西省弋阳县凯诚医药公司销售3843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5、2017年3月8日向江苏省射阳县清华园药店张某3销售2880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6、2017年3月11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时代大药房荀经理销4626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7、2017年3月12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刁莉莉销售1824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8、2017年3月9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张某4销售1584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9、2017年3月13日向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周某销售1747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0、2017年2月23日向江西省乐平市天酬大药房销售756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1、2017年3月12日向江苏省宝应县苗某销售936元的假冒云南白牙膏;
12、2017年3月6日向江苏省高邮市姜某销售2322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3、2017年3月12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刘某2销售3906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4、2017年3月10日向江苏省宝应县福海大药房销售4644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5、2017年3月10日向江苏宝应县济康大药房销售1824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16、2017年3月1日向安徽省宁国市凤亦宁药店销售1812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二、陈晓雪单独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46275元的事实。
1、2016年10月25日、2017年4月12日向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轩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11052元、8841元合计19893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2、2017年5月14日向安徽省宁国市康宁医药公司销售18504元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3、2017年3月27日向宜昌宏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价值6966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4、2016年12月29日向湖北省鹤峰县刘某3销售912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三、程显微单独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13198元的事实。
1、2016年12月30日向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百姓药店销售974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2、2017年3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广西瀚林药业公司销售4331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3、2017年3月16日向陕西省平利县药材公司张某5销售4185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4、2017年1月5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楚丽丽销售3708元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晓唤主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投案,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晓雪主动向来安县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显微于2018年8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晓唤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李晓雪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程显微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来安县公安局冻结李晓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41账户资金97452.3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晓唤于2019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现正值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唤、李晓雪、程显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某2、孙某、郑某、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1、张某1、刘某1、王某1、张某2、陈某2、梅某、张某3、殷某、杨某、张某4、周某、余某、苗某、姜某、刘某2、刘某3、芮某、顾某、凤某、吴某1、吴某2、张某5、盛某等人的陈述。
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德邦物流公司数据光盘、虚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移送清单、鉴定书、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白药牙膏价格证明、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公证书、未生产声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唤、李晓雪、程显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20022.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晓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0575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程显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268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晓唤、李晓雪、程显微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晓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晓雪、程显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晓唤、李晓雪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显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李晓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
对被告人李晓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
对被告人程显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晓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程显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对被告人李晓唤、李晓雪、程显微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正武 审 判 员 王 红 审 判 员 陈 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娟娟 代理书记员 邹 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