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78号 原告:苏志欣,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志欣与被告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志欣诉称,苏志欣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设计,于2019年7月12日获得案涉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93005××××.6),在瓷砖应用上取得良好的口碑与销量业绩。
后苏志欣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图案、形状一致的瓷砖,侵犯原告专利权,故诉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侨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侨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漳州市平和县,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在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侨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因此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侨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