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金榜电动工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文体办公用品市场2幢2号,注册号340102600475671。
经营者:张彦云。
被执行人:张彦云,女,1974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金榜电动工具商行、张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金榜电动工具商行、张彦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金榜电动工具商行、张彦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95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45元(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