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1554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工商注册号542052766R.C.S.Nanterr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25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金罗湖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广场南路罗湖商业城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7。
法定代表人:黄富才,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金罗湖商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火车站广场罗湖商业城第七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罗湖商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罗湖商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