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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隆宗盛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635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隆宗盛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隆宗盛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63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32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445950。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隆宗盛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8号燃料公司3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00。

经营者:郑宗龙,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隆宗盛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7000元,将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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