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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卓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25号之一
案件名称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卓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安卓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25号之一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F。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猛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安卓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D。

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6。

法定代表人:胡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贤,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卓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6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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